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后二人分手,情人因此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以与被害人杨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采取纠缠、骚扰杨某及其家人,以及威胁杨某家人人身安全等方式,向杨某索要人民币100万元,后收取杨某给付的人民币70万元。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继而勒索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其政治权利二年;责令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杨某退赔人民币七十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才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所谓威胁和要挟,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在心理上产生恐惧和压力。威胁和要挟的行为方式多样,如以将要实施暴力行为相威胁,以披露被害人隐私相威胁等等。其形式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既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或者通过第三人转达。
但如果只是单纯地索要分手费,不包括恐吓和威胁的手段,也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如分手后每天发短信催促对方支付分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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