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一: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基本案情: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原为夫妻,2011年1月26日,二人生育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2011年4月26日,二人协议离婚。2011年6月8日,二人复婚。2012年5月27日,二人签订夫妻分居协议,约定二人分居期间原告由刘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之前支付,若博某逾期未转账的,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2012年6月至10月,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2014年5月28日,刘某与博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后博小某随刘某生活,博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博小某18周岁止。后博小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夫妻双方能否约定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一方承担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部分或者全部,双方可协议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为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和期限的长短,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予以约束。并且,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其本质是对未成年人的保障。
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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