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2009年12月份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2月2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在大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朱某2。原告起诉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习惯差异较大,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孤僻,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一直争吵不断,经常动手打原告,被告还诬陷原告与别的男性有不正当关系,被告为此多次提出离婚。因此,被告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女儿朱某2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必要的抚养费。被告朱某1没有答辩,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 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共同生活多年,虽出现家庭矛盾,但并不是矛盾不可调和。
2. 原告起诉离婚,没有向法庭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有效证据。
3. 原、被告正确对待婚姻家庭,互谅互让,团结一心,改善夫妻感情,求大同、存小异,是有和好可能的。法院为挽救其家庭,维护家庭乃至社会的稳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补充】
1.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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