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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理由之不能生育

发布时间:2018-10-08 09:27

不能生育也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听到这个,不要惊讶,对于有着“传宗接代”传统观念的中国人来说,不能生育可是家庭的大事儿。

大常和小吴就是这样一对夫妻。二人结婚5年,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早就计划要一个宝宝。可小吴就是一直没有怀孕,二人和各自的父母都很焦急,想尽了各种方法,还是不见效果。无奈,二人到医院检查,发现小吴不能生育。大常的父母知道后,逼着大常离婚,大常起初不愿意,但经不起父母唠叨,同意离婚。但小吴觉得自己很委屈,不同意离婚。后面,大常以小吴不能生育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大常的离婚理由,法院会支持吗?

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也就是说,离婚理由需要达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于大常起诉离婚的理由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离婚事由,因此,大常的离婚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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