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姑娘小陈通过BOSS直聘跟一家公司签约,成为“面诊主播”。她本觉得“主播”这个职业是光鲜亮丽的,结果公司只提供住宿,无生活费,收入则来源于直播获得利润后的分成。
但是她工作三月有余,无任何获利,且合同约定其解约需要支付高达一千万的赔偿金。
1、小陈可以通过何种方式达到解约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本案中,小陈在入职后,公司对其的投入仅有同时作为工作室的住宿,还有采访时提及的800余元的化妆品。但是违约金却高达千万。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所以小陈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合同撤销权有除斥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所以小陈需要及时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才行。
2、如果小陈未申请撤销合同,也不再履行该合同,真的会面临需要支付千万赔偿金的境地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虽然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为一千万。但是该违约金数额显然明显过分高于小陈解约对公司带来的损失。实务中一般以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作为评判标准。所以即使小陈被诉至法院,公司请求的千万赔偿金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小陈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小陈与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
一方面,从管理方式上来说,公司并不对小陈进行劳动管理。因网络主播均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从事直播活动,且直播内容、直播时段等均不固定。一般双方只约定每月的直播总时长;
另一方面, 从收入分配比例上来说,网络主播的收入主要是通过直播获取打赏,双方也约定在小陈直播获利后再进行收益分配。小陈甚至没有基础的劳动报酬。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小陈自然也就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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