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袁某2019年进入公司担任经理,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在2020年因个人原因辞职,并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公司表示了明确拒绝,于是袁某提起了诉讼,公司随即委托本所律师准备应诉。
【办案思路】
与该公司负责人沟通后发现,双方就劳动合同的解除并无异议,而争议点在于《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里是否说明离职后及解除协议;
二,我方是否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办案过程】
在代理该案件后,我们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再结合双方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以及诉求,经过梳理后发现:
1、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离职后的两年,现在未到约定解除时间。
2、双方虽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我方委托人按时支付,未达到三个月未支付袁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法定解除条件。
为此,我们设计了符合本次诉讼的代理思路。通过对案件相关材料的仔细研读,针对原告的法律依据及主张进行答辩,出示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作为证据,以求维护我方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同时以相关法律规定向法官说明我方主张的合理性。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驳回了袁某的请求,判决该竞业限制协议有效,不应解除。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小结】
总之,竞业限制协议不会因为你的离职就自动解除。若签订了该协议没有约定补偿金,但你履行了协议,可以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如果双方约定了补偿金,单位三个月不支付的话,就可以请求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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