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为做生意向银行借款,王某做了此笔借款的连带担保人。借款到期后,银行起诉黄某和王某要求还钱,王某替黄某还了钱后多次催讨无果。
为了讨回自己的钱财,王某遂委托本所律师向黄某主张追偿权。
【办案思路】
本案中,我们的委托人的诉求是让被担保人黄某归还自己替他向银行归还的借款本息以及该笔资金的占用利息。基于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委托人是否具有追偿权,是否在追偿时效期间内。
【办案过程】
代理该案件后,首先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整理:
1、2015年6月,王某向银行出具了《共同保证担保承诺书》,约定王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2018年12月,王某已经向贷款银行代偿贷款本息249478.63元,以及在银行诉王某和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中诉讼费用6325元,共计255803.63元;
3、王某在从代偿之日起至起诉之日起,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
4、由于本案中委托人未提交相关凭证,于是我们联系到贷款银行调取了还款账单明细,证明其已经履行担保责任。
为此,我们设计了符合本次诉讼的代理思路,对该案占用资金利率进行了合理的主张,起草起诉书,整理证据目录,撰写辩论思路,以期最大程度上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案件结果】
我们采取了最优方案向被担保人进行权利主张,最终,法院判令被担保人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
【分析总结】
此案件虽然法律关系简单明确,但是委托人在提供证据时,并不能有效的判定证据的相关度以及有效性;而且委托人面对复杂金额本息计算公式容易出现计算错误,可能会导致委托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律师在此提出建议:
1、当事人在多次催告无果后,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以避免出现经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等情况出现;
2、当事人应及时搜集并保存相关证据,若证据能够由权威机构开具,最好提供权威机构开具的证据;
3、若不清楚金额准确的主张,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以维护自身合理利益。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