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茶叶加工设备并签署了《茶叶加工机械设备采购合同》。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设备不能满足约定的产量,拒付尾款,但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没有配备符合该套设备的条件。僵持不下,乙公司诉至贵州余庆县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款且承担违约责任。
【办案思路】
作为被告甲公司的代理人,我们仔细评议了案件的全部事实、结合原告的证据、合同的约定、委托人讲述及证据后认为:
1、乙公司提出的请求关键点,有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设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产量?
2、甲公司应当反诉主张尾款及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且予以保全。
【重要观点】
1、原告主张解除的依据是认为被告的设备加工能力达不到200-250公斤/小时。我们认为加工能力属于正常状态下的最大值,那么原告必须要举证其加工时属于该套设备的正常状态。毕竟该设备正常使用的因素不仅包括温度、操作人员的熟练程度,还应当不属于起止阶段的产物。
2、原告试图提交公证书以证明产量达不到要求。我们仔细评判了该公证文书其公证的目的属于工艺流程公证,那么自然不能做产量的公证。更需要注意的是该公证文书属于单方面制作,我方不予认可。
3、因为原告目前已经在使用该套设备且提出设备不合格,足以证明原告在使用该套设备,同时我们发现原告居然将设备进行抵押贷款,那么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自然无法退还我方设备属于客观事实。所以要求支付尾款及承担违约金的主张应当支持。
【案件结果】
该案件自2021年6月2日接手,经历余庆县人民法院一审、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程序,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请求得以告终。
小结:
1、供货合同较为常见,合同签署时需要考虑好后期履行过程中容易发生争议的一些问题并约定清晰。
2、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保护好一些客观真实、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