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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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7-07 15:51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了《活动品牌方协议》,合同签订后,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某传媒有限公司转账20万元作为产品合作保证金。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就退款事宜产生分歧。


【代理意见】

一、原告主张被告退还保证金没有依据。

1、《品牌方协议》并未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2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品牌方协议》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品牌方协议》仅有被告公司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签字,故协议并未生效。

2、被告并非退还保证金的义务人。

(1)尽管《品牌方协议》上有被告的盖章,协议中约定了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张某某,但实施盖章行为的系张某某,并非被告。且协议文本并非被告提供,被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协议中约定的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张某某名下账户,更不可能接收甚至是接受原告支付的保证金。

(2)张某某借用被告公章与原告签订案涉合同、收取原告支付的保证金,并一直就《品牌方协议》相关事宜与原告进行联系,包括与原告磋商退款事宜,张某某才是退还保证金的义务人。

(3)根据被告提交的《合作协议》约定,带货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张某某)自行承担;与第三方产生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仅收取保证金金额的2%作为服务费。由此可见,张某某借用被告公司名义与原告订立协议、从事民事活动,权利、义务统归于张某某而非被告,其与被告并非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本案中,包括保证金收取在内的法律后果均由张某某承受,并非被告),而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54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追加张某某为本案共同被告,以查明事实、正确分配责任,也有利于减少诉累、节约司法成本。

3、原告主张被告退还保证金违反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被告并未收取原告支付的保证金,也未享受任何利益,若要被告承担保证金退还义务,明显不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则。


二、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退款利息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就退款事宜达成一致,《退款协议中》约定被告在协议签订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至原告账户,并非事实。原告主张被告自2020年10月2日起支付逾期退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当被支持。

1、根据原告提交的名为“活动退款”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显示,与原告进行退款磋商的并非被告,而系张某某、董某某二人,二人均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也没有任何处理退款事宜的权限,原告所谓与被告就退款事宜进行协商并非事实。

2、根据原告提交的《退款协议书》显示,该协议书仅有原告的签章,并无被告的签章,无法证明被告与原告就退款事宜进行了协商,更无法证明被告与原告就退款事宜达成了一致。

3、《退款协议书》中仅有原告签章时间,无法确定双方就退还保证金的时间达成了一致,也无法确定7个工作日及逾期退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此外,《退款协议书》也并未明确约定逾期退款的责任承担方式。


三、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没有事实依据。

即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系《品牌方协议》中的乙方,但被告没有实施任何需要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的违约行为,且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当被支持。

1、根据《品牌方协议》第3.2条“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若因乙方服务原因导致本协议外的任何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且甲方向第三方承担了责任,甲方向乙方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而本案中并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向原告主张任何权利,原告也没有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故原告不享有对被告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追偿权。

2、根据《品牌方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的约定,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产生法律诉讼,一切费用及守约方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结合前文规定,该处“义务”特指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义务。但协议中仅涉及2.1条原告支付保证金、2.2条原告支付佣金的义务,不涉及被告应当履行的任何付款义务,也就不存在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行为,更不应当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在诉讼过程中我方代理人思路清晰,从合同效力入手,根据合同约定条款与实际签订的出入,有力的论证了合同并未生效,因此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最终被依法驳回。


【结语和建议】

合同纠纷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类型,在合同签订时要注意合同的生效条件、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如果合同内容复杂,时间跨度较长,建议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合同纠纷的律师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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