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范围内和自身职权范围内所签署的合同,即使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该合同依然有效。
— 案例分析 —
周某及DH公司于2010年6月2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周某和D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上未加盖DH公司公章。
后因承包事项纠纷,DH公司将周某诉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周某以DH公司未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对周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该合同成立、生效。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后周某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 裁判要点 —
周某败诉的原因是: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即成立。可见,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对方签订合同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公司盖章无需同时具备,有其一合同即成立。
— 律师建议 —
一、公司应慎重选择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自身应认真谨慎对待自己的签名。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其签名与公司公章具有相同的效力。
二、在签订重大合同时,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应该双管齐下。尽管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两者具备其一,即可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但是签订重大合同时,我们建议公司盖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应该同时具备,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为合同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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