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
原告:楼某、师某
被告:成都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管理公司)、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发展公司)
原告诉称,因楼某之子师某有出国游学的希望,楼某、师某与商务管理公司签订了《旅游发展度假俱乐部度假权益承购合同书》(简称《承购合同书》),并当场支付了会员服务费45000元,商务管理公司向楼某、师某出具了《收据》。
楼某、师某后发现商务管理公司没有组织、安排学生国外游学的项目,合同中只有分时度假的旅游服务内容,与楼某、师某的目的完全不同。因此,楼某、师某无法接受商务管理公司的旅游度假服务,多次与其协商,未果。
请求判令:解除其与商务管理公司签订的《承购合同书》;解除楼某、师某与商务管理公司之间旅游发展度假俱乐部的会员关系;商务管理公司、旅游发展公司连带退还会员服务费45000元。
被告辩称,旅游发展公司与商务管理公司系总分公司关系,商务管理公司是旅游发展公司的授权经销商。商务管理公司、旅游发展公司不同意楼某、师某单方面解除《承购合同书》及退款的要求,认为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若旅游发展公司、商务管理公司与楼某、师某就违约金额达成调解协议,则商务管理公司、旅游发展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建议楼某、师某拿到相关会员卡以后,可以委托商务管理公司和度假俱乐部进行协助转让,转让成功后,旅游发展公司再全额退款。
— 律师解读 —
楼某、师某(买方)与旅游发展公司(卖方)、商务管理公司(卖方授权订立本合同经销商)签订的《承购合同书》旨在由旅游发展公司为楼某、师某提供度假住宿及相关度假服务,属于旅游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楼某、师某请求解除《承购合同书》的问题。认为,虽然《承购合同书》中约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可撤销或解除,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撤销合同均属于违约行为”,楼某、师某与旅游发展公司之间也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但因该合同的内容实质是旅游发展公司为楼某、师某提供服务,现楼某、师某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不愿接受约定的服务内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故楼某、师某请求解除《承购合同书》,体现了其自主选择的权利,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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