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将其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款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乙。嗣后甲又将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后乙起诉甲要求完成汽车所有权的过户登记。
【案例解析】
乙因为未完成汽车尾款的支付,还不能取得所有权。
因为甲、乙就汽车的交易作了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即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根据《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由此,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了乙,但是甲保留了汽车所有权,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甲基于所有权人身份,将汽车再卖给丙,并非无权处分,而属有权处分,故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则。根据《物权法》第26条,丙可以依据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但是如果甲乙间的所有权买卖合同登记了,丙不能取得所有权。如果没有登记,恶意的丙,因为其明知甲已将汽车交付给乙,也不能取得所有权。
就本案而言,甲已经向丙完成了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交易物由第三人实际占有,转让人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但是乙的期待权并没有消灭,乙可以向甲继续完成尾款的支付,或者提存,乙对汽车的所有权优先于丙。如果甲向丙完成的是现实交付,乙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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