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重复起诉的条件-循定律所


网站正在维护中,请稍后访问!

客服电话:15881086708


技术支持: 竹子建站

循定律所

构成重复起诉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04-11 13:44

民事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裁判后,该裁判为终审裁判,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其产生的法律效力包括禁止重复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五项情形:“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可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原则上是禁止重复起诉的。

对重复起诉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即后诉的原告、被告与前审相同,如果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就不构成当事人相同,不属于重复起诉。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关系,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重复起诉包括一些例外情形,比如《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发生新事实的情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和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之后再起诉的。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

版权所有© 循定律所    技术支持: 竹子建站
该网站使用竹子建站创建 立即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