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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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发布时间:2019-04-11 13:4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审理范围应当依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来确定。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即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和放弃自己的主张。其次,二审程序不是对第一审程序的简单的重复,二审程序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一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解决在第一审中未能解决的纠纷。而一审程序已经解决的、没有争议的问题,即当事人未上诉的部分,二审中一般不重复处理。二审中人民法院对案件不一定进行全面审查,而是将审查的重心放在与当事人上诉请求有关的问题上。这样既能节约司法资源,又缩短了审理周期,提高了司法效率,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为其审理范围,对上诉请求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既包括对有上诉请求有关事实的审查,也包括对适用法律的审查。但是,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时,不受上诉审理范围的限制。

2、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提出的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3、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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