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的审限和裁判效力-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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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的审限和裁判效力

发布时间:2019-04-11 13:42

民事诉讼中无论是针对判决的上诉还是针对裁定的上诉,其审限均为法定可变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案件经过二审法院裁判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即为终审裁判,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

我国是二审终审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终审裁判,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二审裁判再行上诉。如果当事人认为第二审法院的裁判存在错误,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进行救济。

(二)不得重新起诉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是,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在判决六个月后可以再行起诉。

(三)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对于第二审法院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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