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申请撤回上诉的主体只限于上诉人、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经上诉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但当事人只是享有撤回上诉的申请权,由法院享有是否准许撤回的最终裁定权,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不应准许。上诉人申请撤诉的时间不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会有所差异:
1、上诉人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撤回上诉的,之后不得再次上诉,判决是否生效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上诉期满没有当事人上诉的,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在上诉期满后、二审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的,法院裁定准许后,若无其他上诉人,则一审判决生效。
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起撤诉,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一审中的撤诉要求自愿、合法,根据《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条件要求根据《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一审中的撤诉和二审中的撤诉满足条件并经法院准许都会导致审判程序的终结,但一审程序中撤诉后原告以相同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的,原审原告丧失了再次起诉的权利,根据《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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