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审理,依照案件的不同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存在以下裁判结果和处理方式: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然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法予以维持。
二、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也就是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不清时,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判决的方式依法改判。
3.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裁定的方式撤销或者变更。其中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存在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严重的程序违法只能通过发回重审进行救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了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3、其中严重的程序违法的具体情形包括:违反回避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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