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起上诉,原则上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
● 若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到第二审人民法院。
● 若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至于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诉讼地位的确定,享有上诉权并提出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上诉人对权利分担有意见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根据《民诉解释》三百一十七条,将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均列为上诉人,并且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在二审中诉讼地位的确定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根据《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必要共同诉讼按以下规定确定诉讼地位:
1、上诉仅对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照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