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头条第一款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不得适用独任制,且只能采用单一式合议庭,不允许陪审员参与合议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既可以在二审法院本院进行审理,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活着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审理。
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根据前述法条,即只有在满足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等条件时,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可以不开庭的情形具体而言包含以下几种:
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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