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后,中院判决结果存在以下几种可能:
● 发回重审
● 认为事实认定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或者判决有不当的,可直接改判
● 认为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决也无不当的,维持原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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