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是指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既然民事再审是为了纠正一身或者二审中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那么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还能在再审中申请执行吗?
关于这个问题,《民事诉讼法》的第178条是这样规定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在两审终审案件中,终审判决一经下达即生效。生效判决当然是要执行的。除非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在审理前裁定中止执行的,如若裁定中止执行,民诉第185条规定: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立案的,那么等再审判决下来,如果再审中认定二审判决有错误,改判的,那么必须停止执行二审判决,已经执行的标的退回(执行回转)。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不予立案或者裁定维持二审判决的,那么继续执行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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