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现象——勿以恶小而“纵”之-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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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现象——勿以恶小而“纵”之

发布时间:2017-08-30 11:56

近几年,校园欺凌的案件屡见不鲜,我国近几年校园欺凌事件呈逐年增多趋势,欺凌事件表现出的两大特点值得关注:其一为女生之间的欺凌事件渐多,并且欺凌行为多与性、身体侮辱有关;其二为网络欺凌流行,通过论坛、微信、微博等对受害人进行言语攻击,肆无忌惮地上传受害人隐私、被侮辱的照片、视频等。

根据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的统计,2015 年 1 月至 5 月媒体曝光的 40起校园欺凌事件中,因欺凌行为致死的案件达到16.7%,从处置结果来看,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所占比例不足三成且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为主,绝大多数案件以批评教育、民事赔偿等方式解决,即便是行政拘留也很少适用。我国在校学生同样备受网络欺凌之害。  

发生校园欺凌现象仅仅靠“校园自查、县级普查、市级复查、省级抽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形势严峻的校园欺凌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我国 2015 年上半年被媒体报道出的恶性校园欺凌事件就有十几起。由于在校学生多属未成年人,我国对欺凌事件的处理以批评教育、民事赔偿为主,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未能遏制校园欺凌行为,还致使很多学生、家长对欺凌行为不以为然。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只在重点强调青少年基本的生活和教育保障,缺乏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规定,实施结果差强人意。

然而,2015 年上半年我国发生的多起恶性欺凌事件以及发生在美国的一起中国小留学生绑架、折磨同学可能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事件,让我们看到了我国在治理欺凌上和国外的差距,以及我国反欺凌立法、加大欺凌治理的必要性唯有从法律层面上严格限制该行为,才能引起学生、家长、学校以及社会的高度重视,最大可能地防范和遏制校园欺凌才有实现的可能性。

《新泽西州反欺凌法》被称为美国最严厉的反校园欺凌法律,它要求各个学区制定反欺凌方案,学校任命反欺凌专家,设立反欺凌专项资金,定期开展反欺凌教育和培训来治理校园欺凌行为,对违反义务的责任人员追究纪律和民事责任,受害学生可以通过听证会、提起申诉和控告得到救助。

(一)什么是欺凌?

根据《新泽西州反欺凌法》的规定,欺凌是指通过书面、口头、电子工具,或者是身体动作和姿势,造成对方身体或者精神上的伤害,或者财产上的损失,或者使对方陷入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恐惧,或者为对方创造了不友好的学习环境,或者实质上影响到学校的教学和管理秩序。

根据该定义的规定,欺凌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也可以是身体动作、肢体语言,还可以是通过移动电子设备、电子通信、互联网、手机来实施。欺凌的后果可能是造成对方身体或者精神上的伤害,也可能是财产上的损失,还可能是使对方陷入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恐惧,甚至包括造成对方在学校没有安全感,等等。欺凌发生的原因是基于被害人具有或者被认为具有某些不同于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特征,这些特征包括种族、肤色、宗教、民族起源、性别、性取向、经济或社会地位、外貌以及心理、身体、感知方面的缺陷等。

(二)一般规定是什么?可行性大不大?

该法规定,所有的欺凌事件都应在学校雇员或签约服务商看到或收到可靠消息后的当天向校长口头汇报,并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校长接到报告后应通知涉事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到场,并与他们初步探讨提供咨询和干预服务事宜。学校雇员或者签约服务商在向校长提交欺凌书面报告的同时,应一并将报告副本报送学区督学(the superintendent of school),校长也应将欺凌的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督学。每学年学区要召开两次公开的听证会,由督学向学区教育委员会汇报本学期学校欺凌事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包括欺凌事件的数目、欺凌的性质、调查情况、对涉事学生的处理,以及为降低学校欺凌的发生所采取的措施等。督学的报告应同时报送州教育部,报告内容还将作为评估各个学校落实反欺凌政策的依据,学校的平均成绩决定学区的排名,排名结果将在学校和学区网站上公布,且公布时间不能少于 10 日,并附有督学报告原文的链接。

(三)处理程序如何?

欺凌事件的处理程序包括:(1)欺凌事件的调查由校长或者校长助理在收到欺凌报告后的 1 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应在反欺凌专家的领导下进行,校长可以任命其他非反欺凌专家协助调查,调查应当自校长收到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结束。(2)调查报告应当在调查完成后 2 个工作日内报送督学,督学可以决定以提供干预、建立培训项目来减少欺凌的发生,也可以决定针对调查结果加强纪律 、秩序咨询 ,以及采取或者建议采取适当的措施。(3)调查报告应当在学区教育委员会例会召开前提交学区教育局,并附带督学所采取或建议采取的措施。(4)学生家长有权了解欺凌事件的调查情况,包括调查的性质,是否找到相关的证据以及所开展的工作。学生家长可以在调查报告提交学区教育委员会后 5 日内获悉相关的调查情况。学生家长有权要求学区教育委员会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在提出申请后 10 日内召开。(5)学区教育委员会研究后将作出一个同意、反对或者修改督学处理意见的书面决定。

(四)适用范围多大?

该法不仅适用于校园内,也适用于发生在学校校车内,以及学校拥有、使用的交通工具或者电子设备上的欺凌行为。即便超出以上范围,只要欺凌行为侵害到学生的在校利益,或者破坏了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该法同样适用。

(五)政府和学校的职责是什么?

制定反欺凌方案。

每个学区都应当制定一套反欺凌方案,并且这一方案制定过程中必须有学生、学生家长、学校雇员、政府官员以及社区人员代表的参与。反欺凌方案应当包含但并不局限于以下内容:(1)一份禁止欺凌的声明;(2)欺凌的明确定义,定义中欺凌的种类并不局限于法律的列举;(3)学生被期望的行为类型;(4)欺凌行为的后果以及救济措施;(5)欺凌事件的报告程序,其中包括允许学生匿名举报的规定,但该规定不应被理解为正式的纪律处分,可以仅仅是匿名举报;(6)学校对欺凌行为所立即采取的措施;(7)一份禁止报复举报人的声明,以及对报复人的处理和举报人的救济;(8)以报复或欺凌他人为目的而进行恶意举报所应承担的责任和救济措施。

任命反欺凌工作人员。

学校校长需从现有雇员中任命一名反欺凌专家,并将反欺凌专家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公布在学校网站。反欺凌专家应当优先从学生辅导员、心理教师以及其他有过类似培训经验的人员中选任。校园反欺凌专家的职责包括:领导校园安全小组工作,领导对欺凌事件的调查,在处理校园欺凌中作为校方的代表。督学应当任命一名学区反欺凌协调员,负责协调和加强学区的反欺凌政策;协调各个学校的反欺凌专家与学区教育委员会以及督学的工作;协助督学向州教育部提供校园欺凌的相关数据。学区反欺凌协调员与学校反欺凌专家每学年至少会面两次,共同讨论和完善反欺凌的相关程序和措施。

成立校园安全小组。

每个学校需要成立专门的校园安全小组以发展、维持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处理校园欺凌事件。安全小组的成员由校长或者受他指派的学校高级别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校长任命的教师、学生家长和反欺凌专家组成。安全小组的职责包括:受理任何已向校长报告的欺凌事件;识别和处理任何形式的校园欺凌;评估和强化学校的良好风气来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就如何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对学生、老师、学校管理人员以及学生家长进行培训;在预防、治理校园欺凌方面与学区反欺凌协调员开展合作。

开展反欺凌教育、培训。

每年 10 月的第一周为“尊重周”,在该周所有学校都要对学生开展有关反欺凌的教育,使学生认识到欺凌产生的原因及后果,同时学区应在整个学年不间断地对学生开展反欺凌教育。每个学区都应就反欺凌方案对学校雇员进行培训,并设置一个讨论机制,以就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学校雇员每年都应当就如何预防、识别和治理校园欺凌进行培训,培训由新泽西州学区教育委员会协会与理论界、儿童保护组织以及政府机构的知名反欺凌专家共同实施。

(六)相关人员的救济如何实现?

该法规定任何欺凌行为都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将欺凌者暂停学习或者开除出校,构成其他民事侵权或者刑事责任的适用相应的法律处理。反欺凌责任人员在收到欺凌报告后没有及时启动调查程序,或者知道有关欺凌事件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降低或者消除欺凌,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具有(欺凌事件)报告义务的人员在未能履行职责时不仅将受到纪律处分,还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报告义务人员的报告程序符合了反欺凌方案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于民事赔偿。故意伪造调查报告的学校雇员还将受到经济处罚。学校承担反欺凌工作的人员,除学校管理者、教师外,基于合同约定而为学生提供服务的校车司机、宿舍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以及校医、心理专家同样被包括在内。校长在收到欺凌事件的口头报告后便应通知涉事学生家长并及时启动欺凌调查程序,调查工作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结束并形成报告。对于学区教育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学生及其家长可以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90 日内向州教育部长提出申诉,也可以在欺凌事件发生后的180 日内直接向州司法部民事权利司提起控诉。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新泽西州反欺凌法》中抽象的法律原则很少,基本上都是直接的法律规定,详细具体的反欺凌规定使它实质上成为一部反欺凌指导手册。《新泽西州反欺凌法》重视校园欺凌事件,强化校方在校园欺凌事件中的监护义务,同时强调校方与家长或监护人的沟通配合,注重反欺凌的培训和教育,明确惩罚和救济措施,充分保障了家长和学生的权利,其指导手册般的规定使其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在我国,长期的文化积淀和环境影响使得全社会对校园欺凌普遍不够重视,针对校园欺凌事件软弱中庸的处理方式也让学生和家长对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认识不清。因此,唯有从法律层面加强对校园欺凌的处罚才能给人以警示,使全社会认识到校园欺凌的严重性,从制度层面预防这类事件的再度恶化。

我国在反欺凌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强调全社会对反欺凌的责任和义务。反欺凌不光是一个家庭或者一个学校的责任,它需要全社会的监督和防范,只有当全社会都将反欺凌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义务,校园欺凌现象才能无立根之土壤。

(2)强调政府和学校的责任。校园欺凌有其特殊性,我国政府是学校的管理者和公办学校的主办人,法律应当明确政府在反校园欺凌中的首要职责,以便发挥其在治理校园欺凌中的人、财、物优势。一方面,法律应规定各级政府在治理校园欺凌中的宣传、教育责任,以期通过政府强大的行政干预权,尽快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校园欺凌的良好风气;另一方面,政府要在学校的校园安全管理、反欺凌措施的制定、反欺凌培训等方面给予指导和专项资金支持,保障反校园欺凌工作能够有效、持久地开展。

学校作为欺凌的高发地,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很多时候,校园欺凌的泛滥都由于校方的“绥靖政策”纵容了学生

(3)强化校园处罚的力度。校园欺凌的严重化趋势与处罚过于温和有处理不仅未能使欺凌者受到应有的教育,也使人疏忽探究校园欺凌的现实危害和深层次原因。有效治理校园欺凌,必须强化处罚力度,通过严厉的处罚,一方面让包括欺凌者在内的所有学生认识到校园欺凌的危害,另一方面也让欺凌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得到应有的教育。

(4)注重对被欺凌者的救济和欺凌者的教育矫正。我们常说,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受到伤害后的心理创伤是很难抚平的,因此法律的制定也因加强被欺凌者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救济,使其早日摆脱欺凌事件对其的影响。

同时,欺凌者的教育矫正也是不可忽视的关键问题,一味的惩罚很难达到真正理想的效果,从根本上纠正欺凌者的心态是釜底抽薪的不二法则。预防与善后兼治,才能让校园欺凌从根本上失去成长的土壤。

校园欺凌逐年增多不仅是因为法律缺位、重视不够,还与对欺凌行为的处罚过于温和有关。我国对校园欺凌的低调处理,无疑是在纵容和强化欺凌者恃强凌弱的思维和行为,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造成欺凌者手段愈发残忍,围观者(学生)愈发麻木不仁。治理校园欺凌应当成为我国学校、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漠视校园欺凌所引发的未成年人辍学、自杀、犯罪数量上升已

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除美国外,日本、澳大利亚、印度、巴西等国都制定了反校园欺凌法,立法是打击校园欺凌的有力措施,这是各国的共识,我国也应及早立法来治理日益严重的校园欺凌。

  当前,相关法律尚不健全,我们只有在期待相关法律出台的同时,加强自身对校园欺凌的重视,勿以恶小而“纵”之,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法律人更加义不容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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