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羁押期限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2)特殊羁押期限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体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上述情况下也难以侦破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2、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项诉讼权利:
(1)有权聘请一至二名律师;
(2)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记载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有权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
(5)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
(6)有权向律师反映案件情况;
(7)有权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
(8)有权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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