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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护工致精神病患者怀孕,律师:“自愿”也推脱不了责任

发布时间:2020-11-13 16:18

妻子住院期间竟然怀孕了?孩子竟然也不是自己的?

河北魏县一女子在精神康复医院封闭治疗期间怀孕,这起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目前魏县警方介入调查,已通知小雨家属11月11日到石家庄做精神鉴定,鉴定结果将在一个月后出炉。

婚后妻子因为“不开口说话”被丈夫送进精神病院,出院后却被发现已经怀孕50几天,住院期间采取的是封闭式治疗,孩子的父亲是谁呢?

经过鉴定,孩子的父亲竟然是医院的一名男护工,护工还辩解说:“两人是自愿发生关系”。

医院这边,在事发后做出回应:属于郭某个人道德问题,医院没有多大责任。


男护工郭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郭某身为精神康复医院的护工,明知对方的病情,仍于其发生性关系,尽管他辩解说:两人是自愿发生关系,但女性精神病患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性自主能力没有清晰的认知,显然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构成了强奸罪。


对于女方是否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其家人认为,女方对于自己的一些行为根本没有清晰的辨知能力。事发后,应对受害人案发时有无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如其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在案发时无行为能力,只需证明两人发生性交行为,则无论其他情节,强奸罪名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事医院甩的了锅吗?

一、作为医疗机构,除对员工的管理职责外,还有保护患者在治疗期间不受侵害的职责,女患者住院封闭式治疗期间怀孕,医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对于郭某是否为医院职工的几点责任:

1.若郭某是临时工,按照侵权责任法,作为用人单位的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

2.若郭某为医院的职工,医院理应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医院是否涉嫌包庇行为

女方是在4月住院,6月左右怀孕。医院规定治疗期间不让患者见家人,如果医院不让探视的时间在6月之后,需要看医院是否已经知情,如果不知情,则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知情,进行刻意隐瞒,可能构成包庇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有关窝藏、包庇罪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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