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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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06-05 10:11

累犯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在一定期间内再次犯罪的人,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对于一般累犯,根据《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即一般累犯的成立有以下条件:

1:、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以内又犯罪;

2、被判罚的前罪和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所犯的罪均为故意犯罪且犯罪时犯罪人已满十八周岁;

3、前后所犯罪名都必须是被判罚或应该被判罚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名。

而对于特殊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也就是相比于一般累犯,特殊累犯的罪名限于上述三种类型的罪,只要前后罪触犯的罪名属于上述三种类型,那便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无论任何时间再犯这三种类型的罪名都成立特殊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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