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章规定了全部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五种,不包括扭送。因此扭送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第八十四条规定了扭送具有正当性,那么扭送为什么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呢?
一、就对象而言
扭送的对象是:(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刑事强制措施的对象是:(1)犯罪嫌疑人;(2)被告人。
就扭送的对和强制措施的对象在本质上其实没有太大差别。
二、就目的而言
扭送和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威胁证人、继续犯罪,以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
三、就主体而言
扭送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刑事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综上,扭送和刑事强制措施的根本区别就是实施主体不同,扭送的主体是全体公民,没有国家强制力,因此不是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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