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贿”并不是法律用语,而是指贿赂犯罪中,中间人受托向受贿人转交贿赂过程中,向行贿人报“高价”,自己将中间“差价”据为己有的一种行为。近年来,在贿赂犯罪中,不时出现这种案例。
对于中间人谎称可以有关系帮助行贿人,而实际上没有能力或者根本就没有联系的,其占有“贿赂”的行为,大多以诈骗罪定罪。
行为人在介绍贿赂过程中,截留部分款项的,如何处理,司法机关仍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多数裁判一旦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对行为人的“截贿”行为也就不再作单独评价,而只是将“截贿”所占有的财物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也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截贿”的金额构成诈骗罪,转交受贿人的金额属于介绍贿赂罪。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
一、从犯罪构成看,“截贿”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由此看来“截贿”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从两个行为的关系看,介绍贿赂、“截贿”是独立的行为。介绍贿赂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第一种,行为人受行贿人之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信息,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第二种,行为人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其寻找索贿对象,转告索贿人的要求等。无论哪种情形,介绍贿赂罪并不能包含中间人的“截贿”行为。目前也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将“截贿”行为作为介绍贿赂罪从重处罚情节。
三、从法律效果看,若仅认定介绍贿赂罪一罪,量刑偏轻,刑法目的不能完全实现。
贿赂型犯罪的量刑相较诈骗罪较轻。从实际情况看,中间人利用转送贿赂的机会骗取他人财物,与单一的介绍贿赂罪相比,其主观恶性程度更高,如果在定罪量刑上如不加以体现,显然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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