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罚金刑法的特征:
(1)罚金刑是刑罚的一种,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2)罚金刑仅适用于被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分子,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共有的财产。
(3)罚金刑具有强制性,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的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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