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所有权;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行为;
3.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4. 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由于法条抽象规定和相关概念模糊,除开构成要件,还有以下问题需要明晰:
一、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定义
现行刑法把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使其脱离了侵犯财产罪这一章而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范畴,从此意义上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为反映市场交易内容的债权和物权合同,而不应包括诸如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婚姻合同等,同时,由于刑法在金融诈骗罪一节中新设立了集资、贷款、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卷、保险诈骗罪等罪名,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自然对上述内容予以排除。实践中利用如抵押、质押、合伙、承包、租赁、联营、买卖、加工承揽、保管合同进行诈骗,必然侵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
二、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罪过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罪过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诈骗是目的型犯罪,目的型犯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为了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必然要积极采取各种合同欺骗手段,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的认识而实现其犯罪的目的。现实生活中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自己能否履行合同并无把握或根本无力履行合同,在收取对方的货款或定金后,对合同的履行不积极作为而占有对方的货款或定金,对这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
三、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
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使对方陷于错误的认识,从而达到发生、变更、消灭一定的权利义务的不法行为。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区别是动机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只想单方享有合同的权利而无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愿,非法占有合同对方当事人的钱财是其目的所在。合同欺诈的行为人采取欺诈的方法,旨在使相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作出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行为来间接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总之行为人主观上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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