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成立-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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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成立

发布时间:2020-02-20 10: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具体而言,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主要分为:

1.时间条件: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1)犯罪既遂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如果在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碍,明显地归于未遂的,一般认定是未遂。即使事后行为人积极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2.主观条件:

(1)行为人能够实施犯罪行为而自动停止犯罪行为中的“能够实施”以主观判断为准。

(2)行为人自动停止了犯罪行为。导致自动停止的原因一般是: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因被害人的哀求、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害怕受到刑法处罚;基于目的物的障碍;基于嫌恶之情放弃等等。

3.客观条件:要求既遂后果未发生。

注:

1.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1)犯罪中止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而犯罪未遂仅存在于实行阶段;

(2)实行阶段中,行为人认为能够实施犯罪行为而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是犯罪中止,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1)犯罪中止除了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还存在于实行阶段。

(2)预备阶段中,行为人认为能够实施犯罪行为而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是犯罪中止,行为人因客观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是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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