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情形-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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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情形

发布时间:2020-01-17 14:18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害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此罪为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对象不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子,如果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限制其人身自由,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以下8种情形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上述情形中,第三、四、八项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结合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罪+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罪+运送偷越国(边)境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处罚)。

同时,上述第七项属于结果加重犯。要注意这三点:1、伤亡结果与拐卖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2、主观上是过失造成,或者为了实现拐卖目的故意造成;3、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只包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和前来阻挡的亲属,不包括其他前来阻挡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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