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共犯问题-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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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共犯问题

发布时间:2020-01-15 11:12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客观上,二人共同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二人具有连带性。在主观上,谁应该受谴责,这个可以分开判断,即“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如果二人以上事先同谋,事中有人没去实行犯罪,也按共犯处罚。

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只有把这些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

由于绑架罪是继续犯,既遂后,有人参与进来一起维持实力控制状态的,构成绑架罪承继的共同犯罪,而且是实行犯。若参与者只是单纯协助向第三人勒索财物,则参与者只构成敲诈勒索罪;若参与者只是单纯协助撕票,则参与者只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构成绑架罪中的加重情节“杀害被绑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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