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贪污罪和受贿罪都是职务犯罪,侵犯的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产关系。
这两种罪名区别如下:
1、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3、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
4、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立案金额都是5000元。
虽然二者不同之处很多,但贪污罪和受贿罪并不是对立排斥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二者也可能构成想象竞合。例如甲想升迁,请上级乙帮忙,乙让甲从财政中拿出10万元给自己,甲照做。乙同时触犯受贿罪和贪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这属于用公共财物去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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