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交通肇事罪,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除此以外,还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这里的过失指的是行为人对造成危害结果有过失。虽然行为人在行政法上是故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这种故意并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
本罪的过失行为并不完全等于行政法上的违章行为,一个行为构成行政法上的违章行为,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刑法上危害结果的原因。例如某人酒后驾驶,但是神智清醒,驾驶能力并未减退或者丧失,而是因为车辆出现了驾驶证无法预见的刹车故障造成交通事故,此时对驾驶者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行政责任并不等于刑事责任。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只是确定行为是否承担行政责任。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时候,不能直接采用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而应根据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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