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这里的公款是指资金,不限于现金。根据挪用公款罪第二款规定,挪用救灾、救济等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在挪的时候具有归个人使用的目的,也即为了挪作私用。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将公款归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包括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归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也包括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归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为了归个人使用,实施将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就成立挪用公款罪。但挪用公款罪的特殊性在于,即使本罪既遂,还要具备一些客观处罚条件才予以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进行非法活动。不要求挪用时间达3个月,司法解释要求数额是3万元。若此非法活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
2、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不要求挪用时间达3个月,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万元。
3、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这是指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一般活动,在时间上超过3个月未还。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万元。
上述客观处罚条件只需客观认定,不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也即,不是看行为人想怎么用,而是看实际怎么用,实际怎么用就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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