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并且两种犯罪中剥夺自由的方法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主要在于,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不过刑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为此时行为人是为了索取债务,为了主张自己的债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不构成绑架罪,只构成非法拘禁罪。
对于债务的认定要注意以下两点:
1、如果形式上是索取债务,实质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绑架罪。
2、司法解释规定,该条文中的债务包括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但是,由于索取这种非法债务,含有一定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不能一律按照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以“不还债,不放人”来索取非法债务,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以“不还债,就重伤或者杀害人质”来索取非法债务,则应定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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