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洗钱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成立洗钱罪: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要注意的是,上游犯罪的本犯不成立洗钱罪,例如毒品犯罪分子本人实施洗钱行为的,仅以毒品犯罪论处。
洗钱罪的对象,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其中,“犯罪的所得”包括犯罪行为的直接所得和间接所得,还包括犯罪行为所取得的报酬(如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而从被包庇者那里获得的报酬);其中,“产生的收益”既包括上游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也包括没有犯罪所得的上游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收益(如挪用公款产生的利息)。
另外,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果同时构成洗钱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即洗钱罪定罪处罚;如果同时成立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属于法条竞合,适用特殊法条,即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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