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犯罪是否成立,和犯人的身份无关。但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将某种身份或者其他特定关系规定为构成要件,或者是刑罚加减免除的原因,这种犯罪称为“身份犯”。不过在刑法中,多数犯罪对于行为人的身份并无特殊规定,这种犯罪即为“非身份犯”,又称“普通犯”。
身份犯,又可分为真正身份犯和非真正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无此特殊身份根本不可能成立的犯罪,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非真正身份犯指行为人若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会影响量刑,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量刑身份或加减身份。
真正身份犯的例子非常多,例如贪污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罪(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等等。
刑法中的不真正身份犯主要是以下几种:
(1)诬告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非法搜查罪(司法工作人员);
(4)非法侵入住宅罪(司法工作人员);
(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
(7)妨害作证罪(司法工作人员)
要注意的是,身份犯中的身份,只是针对该罪的实行犯而言。换言之,不具有此身份的人,不能成立该罪的实行犯(正犯),但却可以成为该罪的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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