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的追诉时效-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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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的追诉时效

发布时间:2019-02-26 16:41
作者:都燕果律师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超过次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追诉。

追诉时效的期限在《刑法》第八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追诉时效的计算:

追诉期限的起算日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同时,《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两种追诉期限延长的情形:

(一)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任命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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