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是多少?-循定律所


网站正在维护中,请稍后访问!

客服电话:15881086708


技术支持: 竹子建站

循定律所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是多少?

发布时间:2018-07-26 1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第二十二条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去二年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二年。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标签:刑事辩护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

版权所有© 循定律所    技术支持: 竹子建站
该网站使用竹子建站创建 立即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