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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的两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8-07-26 10:30

  死刑和死缓在性质和意义上有很大的区别,对于死刑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在我们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  一般应具备以下情节:

  (1)民愤不是极大的;

  (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为严重的罪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4)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属于有限责任能力的;(5)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罪犯一时激愤而杀人的;(6)犯罪分子出于义愤而杀人的;(7)其他特殊应当留有余地情形的。

  被判处了死缓的罪犯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争取减刑的,那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减刑呢?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四)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对死刑缓期执行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标签: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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