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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导致患者损害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0-07-23 10:12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但对于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但医疗机构不处于销售者的地位时,医疗机构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机构不处于销售者地位的责任承担

一般情况下,患者都是在医生开出药方后,在医院购买药品。此时,医疗机构实际上处于销售者的地位,因此需要承担产品侵权中销售者的责任。但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由自己购买、医疗机构又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不应当承担产品责任。特别是随着医改的推进,医药区分为两个部分,让医疗机构连带承担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导致的损害是不合理的。如果不是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导致患者损害,同时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也没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植入钢板固定鼓鼓手术,患者自行购买的钢板有质量问题,同时医疗机构在植入手术时也有过错的,应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诉讼时效:

对于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就发到法律原则,对于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送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诉讼时效应为二年。并且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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