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对他人拍照,可能涉及到侵犯哪几项权利?归纳一下,大致是:1、肖像权,2、名誉权,3、隐私权。
关于侵犯肖像权,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则不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关于侵犯名誉权,一般是通过捏造事实、发布虚假消息,来降低他人社会评价。因此,如果没有对视频掐头去尾、断章取义,或者捏造事实故意发布虚假消息,一般也不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
所以,在公共场合拍照,只要没有前边两种情形,则只剩下是否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关于隐私权,法律上目前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具体到实践中,一般是指对他人隐秘信息的保护,是对他人享有私人安宁、私人信息秘密、个人生活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公开等的保护。
隐私权在实践中的范围,并不是固定和一成不变的,具体到不同场合、不同情形,隐私的范围也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同样一张脸,对于普通人来讲,可能没什么,但是对于缉毒警察来讲,就属于隐私,不能公开,否则可能会遭到毒贩的打击和报复。
同时,即便在公共场合,有些隐秘部位也是不能随便乱拍的。比如,用高倍像素放大行人的胸部、裆部这些隐秘部位,即便拍摄地点是在公共场合,由于涉及对方的隐秘信息,这些拍摄行为也属于违法。
那么,在正常情况下,拍摄公共场所的行人,是否涉及侵权呢?
我觉得,这个问题要分两个方面来看。如果行人明确提出反对,则由于脸部特征属于个人身份信息,也可以归纳到个人隐秘信息,这时隐私权范围扩大,如果不顾反对仍继续拍摄,则构成侵权;但如果行人没有提出反对,由于身处公共场所,则默认行人放弃脸部、身形等个人特征的隐私保护,继续拍摄不应该视为侵权。
隐私权的一个特征是,隐私的范围是可以由个人自行决定的。你既可以选择将很多个人信息公之于众,也可以选择不公开信息,甚至可以戴个面罩上街。当你选择不公开你的信息时,这些个人信息就成为隐私信息,即便到了公开场所,他人也不能随便拍摄。
有一种情形需要注意,即在和他人发生纠纷或争执时,隐私权应该受到限制。比如,如果你在公开场合,因为某件事情和别人产生了争执,这时你不能要求对脸部等个人特征的隐私保护。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共秩序安全应该高于个人隐私,否则以后大家出门都没有安全感,法律也无法保护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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