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一、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
为了避免医疗行为带来的不良损害,医疗人员在诊疗前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不良结果有一定的认识,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如果医疗人员已经预见到损害结果而未采取相应的回避措施或本应预见而未预见到此损害结果的,应当认为医务人员存在过失。
二、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
医务人员可以采取舍弃危险行为或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以回避医疗行为中的不良结果。如果医务人员预见到其行为将会给患者带来危害,则应舍弃该行为以回避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继续该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构成过失。
三、违反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
医务人员在转医中的义务包括转医说明义务和转医运送义务。
转医说明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对本领域之外或本人能力之外的患者有作出转医说明的义务,即向患者说明建议转医的原因和必要性。
转医运送义务是指当患者需要转医,而病情危重无法自行赶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将患者安全、快速地转运到该医院。
此外还包括其他注意义务,比如对病情危急的患者进行必要的诊治,对于不愿转医或没有条件转医的患者继续为其诊治,不得因患者未转医降低患者诊疗中的注意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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