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挂靠的机动车,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道路交通赔偿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套牌机动车的责任承担得到他人允许进行套牌的,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得允许擅自套牌的,由套牌者成惩罚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赔偿解释》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因为培训单位享有运行利益且控制机动车的运行,所以由驾驶员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4、根据《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比如在4S店试乘过程中造成试乘人员损害的,由提供试乘者承担责任。试乘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