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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 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9-07-08 10:27

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拼装机动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成的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将拼装或报废的机动车出售、赠与、互易给他人,受让人使用该拼装机动车或报废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包括以下内容:

1. 报废车或拼装车依法是不具备上路条件的。因此,无论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驾驶报废车或拼装车的一方均具有过错,其驾驶人均应承担责任。

2. 报废车和改装车不能进行投保,即使投保也是以欺诈手段取得的,所以不存在支付交强险保险金的问题。

3. 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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