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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 用人单位拒绝工伤认定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9-07-05 16:49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当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据此,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有用人单位、职工本人、职工近亲属及工会组织,但用人单位负有先申请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申报工伤,如果拒绝申报,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做法如下: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其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最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1款的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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