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动物是当事人行使物权权能的形式之一,但是动物是有生命的个体,基于动物的本性在被遗弃或者逃逸之后可能会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要由于其管理不当遗弃动物或者动物逃逸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的适用,包括以下内容:
一、要求实施侵权行为的是遗弃、逃逸的动物
该规定的适用要求事实侵害的是被遗弃或者逃逸的动物,这是对动物状态的要求。不处于遗弃、逃逸期间的比如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或者遗弃、逃逸的动物有新的饲养人饲养的,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由新饲养人承担责任。
因为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的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二、造成他人损害
对于遗弃、逃逸动物的加害行为,包括该动物的直接加害行为和间接加害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其动物的加害行为应理解为动物的加害行为是由于动物的本性或者受到外部刺激而造成。如果动物的加害行为并非出于动物本身的独立行为,则不构成动物加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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