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 | 医疗过程中的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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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 医疗过程中的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

发布时间:2019-06-26 13:55

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不宜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此时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代理权行使

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包括两类情况:一是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和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完全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前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些类型的人由于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无法以自身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以在其接受诊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

二、特殊的行为能力受限的代理权行使

特殊的行为能力受限包括两种情况:疾病状态下意识障碍患者和心理脆弱患者的代理权行使。

在实践中,即使患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为防范患者在接受治疗时出现不可预见的事件,医疗机构应首先要求其指定代理人,如患者发生意识丧失或意识障碍后,利用合法的授权实施后续治疗。如果患者突发意识障碍,又没有任何事前委托,医疗机构不可能直接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这时患者的近亲属作为知情同意权行使的代理人应当依法获取患者的诊疗信息,并决定是否签署知情同意书。

心理脆弱患者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无意识障碍,而客观上患者需要近亲属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此时可以允许患者的近亲属代理行使诊疗中的知情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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