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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 机动车已转让但未登记时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6-26 13:39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由受让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下列四种情形,由受让人承担责任:

1. 原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卖、赠与给受让人,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受让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2. 出卖人将机动车出卖给受让人,按约定受让人支付全部价款前,出卖人保留所有权,尚未支付全部价款的受让人驾驶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 机动车所有人与他人试用买卖,在相对人认可之前,相对人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4. 机动车所有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机动车出租给合同相对人,合同相对人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具体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具体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承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的义务不因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的分离受到影响,保险公司应支付交强险保险金。

2. 交强险与商业险不足以弥补的损失,由享有运行利益的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由最后一次转让的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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